近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依據(jù)美國貿易法案的“421條款”,對中國進口輪胎進行了“特殊保障措施”訴訟。究竟何為“421條款”,何為“特殊保障措施”呢?一、美國“421條款”的由來該條款是根據(jù)《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條(以下簡稱第16條)規(guī)定的“特別保障措施”,補充寫入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也就是第16條在美國國內法體系下的體現(xiàn)?!吨袊尤胧蕾Q組織議定書》第16條又稱“過渡時期對特定產品的保障措施條款”,共包括9個條款,具體規(guī)定了中國過渡時期12年內有效的特別保障措施規(guī)則。其主要內容包括:(1)當原產于中國的產品進入任何一個WTO成員境內時,其進口數(shù)量的增加是否對該成員生產相同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各生產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場擾亂”;(2)進口增加與“市場擾亂”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充分磋商與迫使中國節(jié)制出口;(4)采取臨時保障措施條款;(5)貿易轉移條款(trade diversion);(6)公共利益條款;(7)“日落”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jù)國內生產商的申訴或要求,根據(jù)“特別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對進口美國境內的原產于中國的產品,由于其數(shù)量的增加或者所依條件,是否會對美國生產相同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各生產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場擾亂進行訴訟。二、“421條款”裁決的標準1.對美國生產相同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各生產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場擾亂;2.由于從中國進口的產品數(shù)量的增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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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反傾銷法律主要是WTO反傾銷協(xié)定。 GATT與WTO的理論指出可以上溯到20世紀30年代,當時許多國家采取貿易保護政策,包括競爭性的貨幣貶值和實施歧視性的高貿易壁壘。這種行為被認為導致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的一個原因。二戰(zhàn)后,一些國家開始嘗試建立多邊貿易體制,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發(fā)展。由于當時受到美國國會的阻撓并沒有成立國際性的貿易組織,只是締結了臨時適用的GATT1947。其中GATT1947第6條是在反傾銷領域制定的第一個國際性的多邊規(guī)定。由于其規(guī)定過于簡單、原則、模糊,不能給成員國的反傾銷措施提供足夠的約束和指導,也不能統(tǒng)一和協(xié)調各國的反傾銷立法。 1963年開始了肯尼迪回合談判,各國都已認識到了非關稅壁壘的貿易保護作用。次回合達成了1967年反傾銷守則,它是第一個專門規(guī)范反傾銷的多邊協(xié)議,它由締約國選擇是否簽署。此守則增加了很多實體性規(guī)則和程序性規(guī)則。此守則遇到的障礙是美國國會拒絕批準該守則和修改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 1973年開始東京回合談判,締約方達成了1979年反傾銷守則。此守則第一次對發(fā)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反傾銷訴訟的期限做出了規(guī)定。但在美國的壓力下此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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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在南亞地區(qū)最重要的貿易伙伴,印度與我國在經濟上存在較大的互補性和依存性。隨著我國產業(yè)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以及中印雙邊經貿關系的深入發(fā)展,近年來,一批我國比較具有優(yōu)勢的產品(主要集中在紡織品、化工品、金屬制品、機械設備、焦炭、紙張紙漿等類別)日益受到印度企業(yè)和消費者的青睞,在印度市場具有很強的競爭力。面對與中國產品競爭的強大壓力,印度產業(yè)界近年來頻頻揮舞反傾銷大棒,要求對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印度已成為世界上使用反傾銷措施最多的國家之一。 與應對美國或歐盟發(fā)起的反傾銷應訴相比,我國大部分企業(yè)對印度反傾銷的法律框架及如何應對印度反傾銷應訴還顯得比較陌生。下文將探討中國企業(yè)應訴印度反傾銷應訴的基本策略?! 敵姓J,印度反傾銷法中關于涉案中國企業(yè)如何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等核心問題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其應訴機關也不向有關利害關系方發(fā)放相應的市場經濟地位問卷。不僅如此,印度反傾銷應訴機關發(fā)放的出口商應訴內容與歐美國家和地區(qū)的同類問卷相比顯得過于簡單和籠統(tǒng),案件應訴階段的某些環(huán)節(jié)(如聽證會和實地核查等)缺乏細化的法律規(guī)定,應訴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這些都給我國企業(yè)的應訴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M管如此,只要我國涉案企業(yè)能夠及時、準確地把握印度反傾銷應訴的特點和規(guī)律,在案件應訴的各個階段做好充分而全面的準備,我國企業(yè)仍然可能爭取到相對有利的裁決結果?! ?.企業(yè)應當樹立正確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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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傾銷程序中,各應訴企業(yè)必須向美國商務部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相關資料以獲取其分別稅率或加權平均稅率。這些資料一般分為公開資料和保密資料,下面是有關保密資料方面的術語解釋。 行政保護令 (Administrative Protective Order):行政保護令是法律機制,通過它商務部可以將商業(yè)保密資料的有限暴露范圍控制在各相關當事人代表之內。只有當這些代表提交申請同意以下四種情況時,商務部才能批準在行政保護令下公開這些資料:(1)只在反傾銷程序中利用這些資料;(2)保護這些資料使其不能泄露給和行政保護令無關的任何人員;(3)報告任何違反行政保護令的行為;(4)明確如果他們違反法令條款可能會受到制裁。 保密資料 (Business Proprietary Information):是指所提交的涉及產品加工、生產和銷售成本、銷售條款、個別價格以及客戶和供貨商名字等的商業(yè)和貿易機密資料。這些資料如果泄露,可能會對公司的市場競爭情況帶來實質損害。 保密處理 (Business Proprietary Treatment):如果相關當事人認為其提交資料屬于商業(yè)和貿易機密,可向商務部提交保密處理申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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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美國是世界上開展反傾銷較早的國家,也是采取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在烏拉圭回合前,美國沒有對反傾銷措施進行落日復審的規(guī)定。美國國會于1994年通過美國政府提出的《烏拉圭回合協(xié)議法(草案)》,在美國的反傾銷中引入落日復審機制。落日復審由美國商務部(DOC)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兩個主管機構合作分別負責傾銷和損害訴訟。落日復審為每五年由主管機構自動發(fā)起執(zhí)行一次,主要裁定如果撤銷反傾銷/反補貼令或終止已中止的訴訟是否導致傾銷或補貼的繼續(xù)或復發(fā)。起始通知通常不晚于原始反傾銷令發(fā)布后第五個周年周日前30天發(fā)布;如果國內相關當事人證實發(fā)布提前通知將促進復審效率, 主管機構將發(fā)布提前起始通知(也就是早于之前日期發(fā)布)。 美國落日復審制度1. 參與落日復審:美國國內相關當事人想參加落日復審的話,須在起始通知發(fā)布后15日內提交參與落日復審的意向書。意向書應包括以下信息:A. 國內相關當事人名稱、地址、電話;B. 說明是否是國內生產商;與國外的生產商或出口商是否關聯(lián);是否是涉案產品的進口商或者是進口商的關聯(lián)方;C. 代理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D. 落日復審的涉案產品和國家;E. 聯(lián)邦通告公布起始通知的日期和引用文。國內相關當事人如果沒有遞交參與意向書,將被視為不愿意參與落日復審,主管機構將不再接受或考慮該當事人在復審過程中遞交的任何陳詞。如果沒有任何國內相關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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