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以下簡稱“DOC”)于2018年10月4日在《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上刊登了美國對中國鋼釘反傾銷案第十輪行政復審的立案通知,上百家中國鋼釘企業(yè)被列為此輪行政復審對象。在新一輪復審啟動之際,DOC是否會沿用第九輪復審中飽受爭議的特殊抽樣方法- Sampling方法(Sampling Methodology)來選取強制應訴企業(yè),成為這一輪復審的關注點。
本文將試圖從DOC使用Sampling方法選取強制應訴企業(yè)的動因、如何使用Sampling方法以及Sampling方法對中國企業(yè)的不利影響三個部分來幫助企業(yè)進一步了解美國反傾銷程序中的這一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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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采用Sampling方法的動因
美國反傾銷程序中所指的Sampling方法不同于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抽樣程序。美國Sampling方法是一個更狹義的抽樣概念。本文所討論的Sampling方法僅指美國反傾銷程序中的狹義抽樣方法。
2018年9月11日,美國《聯邦紀事》發(fā)布了關于美國對中國鋼釘反傾銷案第九輪行政復審的初裁結果,三家被抽樣的強制應訴企業(yè)的傾銷幅度分別為:德州華魯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提供材料不完整,適用部分不利可得事實(partial Adverse Facts Available,以下簡稱“partial AFA”),傾銷幅度為40.03%;山東鼎隆進出口有限公司因未提交傾銷答卷,對其適用全部AFA(total AFA),推定其傾銷幅度為118.04%;史丹利(廊坊)緊固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anley”)傾銷幅度為3.85%。而獲得分別稅率(Separate Rate)地位并獲得樣本稅率(Sample Rate)的企業(yè)傾銷幅度為36.93%,該稅率為本案三家被抽樣強制應訴企業(yè)的加權平均稅率;未獲得分別稅率地位的企業(yè)適用中國普遍稅率118.04%。
鋼釘案復審稅率對比表
復審 | 企業(yè)名稱 | 傾銷幅度 |
第6輪行政復審終裁 | Stanley | 11.95 |
Shandong Oriental Cherry Hardware Group Co, Ltd. | 118.04* |
分別稅率 | 11.95 |
第7輪行政復審終裁 | Stanley | 6.22 |
Tianjin Lianda Group Co. Ltd. | 118.04* |
分別稅率 | 6.22 |
第8輪行政復審終裁 | Stanley | 5.98 |
Tianjin Lianda Group Co. Ltd. | 118.04* |
分別稅率 | 5.98 |
*?未被作為分別稅率計算基礎(被適用total 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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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鋼釘案前幾輪行政復審終裁的結果,可以發(fā)現,從第六輪行政復審開始,獲得分別稅率的中國鋼釘企業(yè)一直適用Stanley公司的傾銷幅度。越來越低的傾銷幅度自然不是DOC及美國申請人想要看到的,如何避免所謂的中國企業(yè)“搭便車”獲得低稅率這一情形,成為了鋼釘案第九輪行政復審中DOC采用Sampling方法的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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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使用Sampling方法
早在20世紀80年代,DOC便已經開始在反傾銷復審案中使用Sampling方法,而DOC在2006年對中國剎車片反傾銷第八次行政復審中也使用了該方法。在此之后,DOC又在2013年11月4日發(fā)布的《抽樣方法通知》中進一步完善了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復審程序中關于Sampling方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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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上的正當有效”(Statistically Valid)
第777章A(c)(2)(A)?條要求當DOC采用Sampling方法時,該方法必須是統計上正當有效的。那么,何為“統計上的正當有效”呢?DOC在《抽樣方法通知》中做出了說明,即DOC采用的Sampling方法應當是隨機的(random)、分層的(stratified),并且使用與規(guī)模成比例的概率樣本(probability-proportional-to-size (“PPS”) samples,以下簡稱“PPS樣本”)。
“隨機”,確保了每家企業(yè)都有被抽中成為強制應訴企業(yè)的可能;根據出口量進行“分層”,確保了不同量級范圍內的企業(yè)均有被抽樣的機會,并均對最終傾銷幅度有所貢獻,避免小企業(yè)因出口量小不會被選為強制應訴企業(yè)從而無所顧忌地低價出口;“PPS樣本”,確保了企業(yè)被抽中的可能性與該企業(yè)在其所屬層級中出口量的占比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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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Sampling方法的前提條件
當滿足以下條件時,DOC會使用Sampling方法來選取強制應訴企業(yè):(1)依申請,即利害關系方應向DOC申請使用Sampling方法來選取強制應訴企業(yè);(2)DOC有條件對至少三家企業(yè)進行單獨審核;(3)出口量最大的三家(或更多家)強制應訴企業(yè)出口量通常不超過總出口量的50%;以及(4)DOC有合理基礎懷疑最大出口商的平均出口價格或傾銷幅度不同于其他的企業(yè)。此次鋼釘第九輪行政復審之所以最終決定采用Sampling方法,正是基于第(4)點,DOC有合理基礎懷疑最大出口商的平均出口價格或傾銷幅度不同于其他的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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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樣本池(Sampling Population/Sampling Pool)
在適用Sampling方法時,只有在復審調查期內對美國有出口過涉案產品的企業(yè)才有機會被納入抽樣的樣本池中。換言之,提交了“未出口證明”(No Shipments Certification)的企業(yè)將被排除在樣本池之外。另外,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案而言,只有企業(yè)獲得了分別稅率地位才能被納入樣本池。因此,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案件中,DOC需要在抽樣前先裁定哪些企業(yè)能夠獲得分別稅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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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ampling方法對中國企業(yè)的不利影響
按照前述方法進行的抽樣,樣本池中未被抽中的企業(yè)會獲得一個樣本稅率,該樣本稅率是基于強制應訴企業(yè)的單獨稅率,并根據強制應訴企業(yè)的出口量占比進行加權平均后計算得到的。強制應訴企業(yè)不論是獲得了0、de minimis,還是AFA懲罰性稅率,其稅率都將被計算到樣本稅率中。而在DOC通常使用的將出口數量最大的出口商和生產商選定為強制應訴企業(yè)的方法之下,獲得分別稅率地位的企業(yè)得到的稅率,是將強制應訴企業(yè)的0、de minimis和AFA稅率排除后加權平均得到的稅率。
就現階段而言,中國企業(yè)應訴美國反傾銷案件被適用AFA的概率極高,如果適用Sampling方法將AFA稅率納入到樣本稅率中,則可以大幅拉高中國企業(yè)的傾銷幅度。這樣也就不難看出,為何在鋼釘反傾銷案第九輪行政復審中,申請人會申請且DOC會同意使用Sampling的抽樣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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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新的Sampling方法對于中國企業(yè)應訴產生的影響已逐漸清晰,在目前中美貿易環(huán)境下,Sampling方法很可能成為提高美國對中國反傾銷行政復審稅率的武器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應訴企業(yè)已然不再能夠像選取最大出口商和生產商時一樣,想放棄應訴就在不影響其他分別稅率企業(yè)的情況下全身而退。鋼釘案新一輪的復審已經開啟,DOC是否會沿用第九輪的Sampling方法尚未知曉,但中國企業(yè)應當如何應對,已提上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