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實行進口自由化以來,反傾銷案件數量增長較快,反傾銷法顯得日益重要。在印度,如果所謂的傾銷進口來自特定國家,即世貿組織成員國或與印度有最惠國協(xié)議的國家(中國與印度有最惠國協(xié)議),則必須進行“損害檢驗”。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反傾銷主管機關裁定該產品的進口導致或威脅印度國內已建立的產業(yè)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地阻礙了國內產業(yè)的建立,中央政府才能夠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印度反傾銷法規(guī)定,調查反傾銷由反傾銷主管機關,即商務部一個副部長負責。該副部長有權決定是否發(fā)起調查;有權調查是否存在傾銷、傾銷幅度、對國內產業(yè)的損害;有權作出初步裁定并接受或者拒絕價格承諾;有權作出最終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有權發(fā)起復審等。
反傾銷調查的發(fā)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接到代表國內生產商的書面申請;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海關提供了充足的證據或者從其它渠道獲得了相關的足夠證據,則主管機關可以主動發(fā)起調查。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商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夠視為有效申請。①明確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必須超過明確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申請的那部分產業(yè)生產相似產品的總產量的50%。但是,那些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對的生產商將被排除在外。②明確表示支持的國內生產商生產相似產品的產量必須不低于印度國內產業(yè)生產相似產品總產量的25%。
印度反傾銷法對書面申請規(guī)定了指定格式,申請需按照該格式作出。如何完成調查問卷的指南是指定的申請格式的一部分,格式還對申請者在提供的證據類型方面提出建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還需要符合以下若干要求,即應提供申請者的身份,傾銷產品的完整描述,相似產品在國內的生產數量,傾銷產品的原產地或者出口國家的名稱,國內市場價格和出口價格的資料,傾銷產品在國內市場的變化情況以及進口對國內產業(yè)相似產品價格的影響等。
反傾銷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后,要根據規(guī)定進行審查。在決定發(fā)起調查后,應公告通知,并向傾銷產品的出口商等利害關系方送交該通知及調查表。各方應于收到通知后30日內提供有關信息。
在調查過程中,反傾銷主管機關需要判別利害關系方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并依此作出裁決。在一定條件下,反傾銷主管機關事先經有關人士同意,并通知有關政府代表,在有關政府對調查不表示反對的情況下,可以在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國家進行現(xiàn)場核查。
印度反傾銷法規(guī)定,對于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是根據屬于市場經濟的第三國的價格,或者結構價值,或者該國銷往包括印度在內的其他國家的價格確定的。反傾銷主管機關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所采用的相似產品在印度實際付出的或者可付出的價格進行適當的調整。在不能依據其它任何合理原則確定正常價值的情況下,反傾銷主管機關可以在國內銷售價格的基礎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潤。
反傾銷主管機關一般在立案的150天之內作出初裁。中央政府將在反傾銷主管機關作出的初裁的基礎上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臨時反傾銷稅只能在反傾銷主管機關發(fā)起立案調查60天后征收,而且不能超過6個月。但是經占貿易額重大比例的出口商要求,并經中央政府同意,可延至9個月。如果基于終裁基礎上的反傾銷稅高于已經征收的臨時稅,差額部分不予追征。如果基于終裁基礎上的反傾銷稅低于已經征收的臨時稅,則差額部分要予以退還。
如果相關出口商提出承諾,修改其價格以消除傾銷或在特定國家消除因傾銷造成的損害影響,反傾銷主管機關可以中止或終結調查。初裁前不能接受承諾,一旦接受了出口商的價格承諾就不得再對該出口商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經過修訂的關稅規(guī)則規(guī)定,如果出口商違反承諾,反傾銷主管機關有權提議自違反之日起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終裁一般在初裁后的150天之內作出。根據法令征收的反傾銷稅的有效期是5年,提前撤銷的除外。經過修訂的關稅規(guī)則賦予反傾銷主管機關提出反傾銷稅建議的權利,反傾銷稅可以高到與傾銷幅度相等。反傾銷主管機關還要定期復查有無必要繼續(xù)征稅,既可以自行提出復審,也可以根據利害關系方的要求提出復審。終裁后的90天內,利害關系方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根據印度反傾銷法的規(guī)定,反傾銷主管機關應當在發(fā)起調查起一年內,作出被調查產品是否傾銷的認定。但在特殊情況下,中央政府也可以延長6個月。
在相關的國內產業(yè)提出書面請求,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傾銷或損害等特定情況下,反傾銷主管機關可以終止調查。
中央政府在反傾銷主管機關的終裁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終裁中涉及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并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通知。裁決自官方公報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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